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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新常态-尊龙最新版

发布时间:2015/7/8 9:02:22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成为时代主题。在国家创新政策体系中,知识产权为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目标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可以认为,经济发展的新常态有赖于知识产权事业同步进入新常态。在这样的新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要适应新形势,做出新贡献,就必须谋划新思路,采取新举措。
 
  认识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新常态,首先要理解经济发展新常态。经济发展新常态是我国谋划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新思维,其核心要义是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近年来,党中央着眼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与未来,作出了一系列新的重大决策,提出了一整套新的发展构想,并且将其概括为经济发展新常态。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表明经济发展方式正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经济结构正从增量扩能为主转向调整存量、做优增量并存的深度调整,经济发展动力正从传统增长点转向新的增长点。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大逻辑。因此,围绕着经济发展新常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各项工作,包括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都需要与时俱进,作出相应的调整。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新常态,意味着中国知识产权事业进入一个新阶段,即面临着一个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机遇期,也进入到一个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转折期。因此,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新常态至少应包括制度建设的本土化、创新成果的产业化、环境治理的法治化等方面的内涵。
 
  制度建设的本土化
 
  制度建设是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基础。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发展到今天已有近400年历史,从17世纪至19世纪以英国为先导的欧洲中心,到20世纪以美国为主导的欧美中心,再到21世纪以中国为代表的亚洲中心,国际知识产权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面对这样的新变化,我国知识产权理论建树和制度建设理应服务中国发展大局,体现中国特色,讲好中国故事。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史,是一部从“逼我所用”到“为我所用”的法律变迁史,也是一部从被动移植到主动创制的政策发展史。从清朝末年到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始终处于“被动性接受”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到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50多年间,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则处于“调整性适用”阶段。这一时期,经历了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的“法律本土化”阶段,草创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度过了上世纪90年代初到20世纪末从本土标准到国际标准的转化阶段,逐步顺应“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潮流,按照国际公约要求全面修改了本国法律。自本世纪初以来,特别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进入了战略主动期,即根据自身发展需要,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创新去推动和保障知识创新。当前,我国进入了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新时期,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经历了从本土化到国际化、再回到本土化的过程。再回到本土化不是之前本土化的简单重复,而是更高层次的上升。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制度,即是在满足甚至超越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要求的基础之上,更好地把这一制度与中国的现实国情结合起来,与中国未来的发展需求结合起来,从而实现了由“逼我所用”到“为我所用”的制度跨越。
 
  在此情形下,我国正面临新一轮知识产权立法、修法高潮。笔者认为,其主要任务,一是要启动知识产权“法典化”和“基本法”制定工作。在即将开展的民法典编纂活动中,应考虑知识产权制度中的私权性规范作为“一般规定”写进未来民法典之中。同时,从知识产权政策法治化目标出发,将国家的战略构想、政策立场等规范化,即制定中国的《知识产权基本法》。二是要加快进行知识产权主要法律修订工作,以此适应“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时代”知识产权制度制定变革趋势和知识革命条件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需要。在完成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后,应加快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的立法进程。三是要对一些知识产权专门法规进行清理,使其体系化、科学化和合理化,包括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商号法、特殊标志保护法等。四是要开展民间文艺、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保护的立法工作,着手制定专门法律,建立符合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趋势、体现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优势的新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
 
  创新成果的产业化
 
  应该说,知识产权作为制度工具,有其自身的目标。知识产权制度被普遍认为是创新激励之法、产业促进之法,即知识产权的获取并不是知识产权制度创设的最终目的,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鼓励更多的人从事创新,才是知识产权制度最直接的价值目标。通过知识产权实现的创新包括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并通过这些创新来实现知识产权的商品化、市场化和产业化,把知识产权转化为有形的生产力,方为知识产权制度创设实施的最终目的。
 
  知识产权的商品化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逻辑起点。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是财产非物质化革命的结果,其最直接的作用便是将原本属于人类共有的知识转化为可被私人独占使用的经济资本进行规模生产。财产非物质化革命促使知识产权以私权为其本质属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序言中提及“知识产权是私权”,正是对这一普遍共识的承认。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使知识产权呈现出私权所具备的一般品质,即知识产权是私人的权利、私有的权利与私法上的权利。在私权法律框架内,私人被赋予对知识产权合法独占支配的法律地位,并使私人可以以自己的自由意志支配知识产权的利用方式,保障私人经济利益的实现,激励其创新热情并不断促使新的知识产品出现。可以说,知识产权的商品化以知识产权私权本质为理论基础,为促进创新价值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
 
  知识产权的市场化是知识产权商品化的高级形式,是知识产品形成规模生产与产权交易的必由之路。在积极的知识产品创造与活跃的知识产权交易中,分散的、多元的市场主体之间通过不断的博弈实现利益平衡,最终推动创新价值目标的实现。对利益平衡的效率追求,在法律规范设计中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激励机制。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对知识产品有效的产权制度选择。这一制度通过授予发明创造者以产权,为权利人提供了最经济、有效和持久的创新激励,保证了创新活动在新的高度上不断向前发展,从而促进创新成果所蕴藏的先进生产力的快速增长。二是知识产权限制与社会创新发展机制。知识产权的限制,是对权利人专有权利的行使限制,其功能在于通过对产权的适度限制,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确保社会公众接触和利用知识产权的机会。三是知识产权运用与创新成果交易机制。知识产权运用是连接知识产品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法律纽带,旨在规制不同主体的产权交易行为,促进知识产品的动态运用和精神财富的流动增值,其主要制度就是授权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合理使用。
 
  知识产权的产业化是知识产权创新价值目标的最终表现形态。产业化作为经济概念,是指某种产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现效益为目标,依靠专业服务和质量管理形成的系列化和品牌化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产业化的核心目标,在于使知识产权市场能够依靠自身力量维持生产链条的持续。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指出,要把创新成果变成实实在在的产业活动。这实际上指出了当前知识产权产业化的现实短板。目前,我国是世界上发明专利申请量第一大国,但成果转化率不高。按照统计数据来看,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只有10%左右,低于发达国家40%的水平;科技创新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只有51.7%,远远低于发达国家80%的水平。这说明在创新成果,主要是知识产权的转化、运用方面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所以,如何有效提高知识产权在市场运行中的效率,是今后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关键。
 
  环境治理的法治化
 
  知识产权制度被赋予促进科技进步、推动国家创新发展的功能和使命。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的战略布局中,知识产权法治体系的建设既是法治国家建设之构成,亦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之必要。以上述战略目标为指引,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具体表现为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文化环境三个层面。
 
  关于知识产权实施的政策环境。知识产权从创造到实施均需以良好的社会环境为依托。尽管知识产权是法律制度体系,但知识产权的有效实施仅依靠知识产权法律是不够的,还需要建立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公共政策体系。“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等立法目标的实现,离不开相关公共政策提供的制度支撑、协助和保障。可以说,知识产权政策与知识产权法律构成了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完整内容。知识产权政策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知识产权关联政策,涉及智力劳动成果商品化的促进政策、知识产品市场化的促进政策与知识产权产业化的促进政策。通过商品化、市场化和产业化的知识产权政策,解决知识产权的产权运用和利益实现问题。二是知识产权支持政策,涉及投资政策、金融政策、税收政策、科技政策、文化政策、教育政策、贸易政策等。通过上述经济政策,促进智力劳动成果转化实施,扶持以知识产权为主导的产业成长,为知识产权制度实现创新价值目标与形成产业规模发展提供政策保障。总之,知识产权政策与知识产权法律在协同与联动中推动国家的创新发展。
 
  关于知识产权实施的市场环境。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更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形成公平竞争、合法有序的市场环境的必然选择。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救济历来依靠的是行政与司法并行的路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而充分激发创新产业创造热情,为实施创新驱动奠定基础、保驾护航,是知识产权制度发挥作用的应有之义。总之,通过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所形成的良好市场经济秩序,能够让创新主体和市场主体能够依法、安心开展创新活动和市场竞争,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关于知识产权实施的文化环境。我国现在知识产权立法建设已日臻完善,但法律制度的建设属“硬件”,而相应的法律文化环境“软件”的建设同样不容忽视。知识产权法律文化,首先是以法治信仰为核心的法治文化。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理想,对于知识产权法治运行具有重要作用。从根本上说,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是法治的思想源泉。可以认为,知识产权法治文化的形成,需要更多的自觉意识,而法律的权威则源于人们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同时,知识产权文化是以激励和保护创新为核心的文化,实质上是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向和心理认同,表现为“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提高民众知识产权文化素养,可以为知识产权的有效实施提供广泛而坚实的思想基础。
 
总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仅是立法的文件,而且应是具有鲜活生命力和执行力的法律,更应是激发创新活力的制度保障,还应为经济社会创新发展作出更多的贡献。(吴汉东)
 
 
(编辑:侯岭)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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