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有哪些举措?
(一)综合施策,加大对执法业务指导力度。一是今年年底前制定出台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规范商标使用管理秩序,统一行政执法标准,净化市场环境。创新商标保护方式和手段,聚焦商标印制、生产流通、网络销售等环节,加大对涉及区域广、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高、影响恶劣等严重侵权行为的办案业务指导力度。二是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专利法要求,制定《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确保相关制度落实见效。三是积极推进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工作,通过开展试点工作,推进全系统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工作落实。积极推动试点区先行突破,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工作经验向全国推广。
(二)多措并举,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针对市场主体反映集中的知识产权“投诉难”“举证难”“维权难”问题,《通知》提出,一是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支持地方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面向地方优势产业,为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提供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为一体的知识产权“一站式”综合服务。面向区县的小商品、快销品产业集聚区,持续布局建设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2021年计划新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20家。推进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开展实用新型快速预审试点工作。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与行政执法、司法的衔接联动,完善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二是持续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线上服务平台,强化公益性维权服务供给,促进在线服务更加便利化。研究制定维权援助工作规范,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构建横纵协调、点面结合、社会共治的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实现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全国“一张网”。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海外纠纷预警防范机制,建立风险信息研判机制。引导开展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等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保险,降低企业维权成本。三是深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下放核准权限,优化核准流程,加强地理标志及专用标志使用市场主体监管,进一步发挥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四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梳理商标、地理标志方面信用信息,推动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依法依规将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监管。
(三)线上线下协同,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对此,《通知》提出,一是向主要电商平台开放专利权评价报告数据接口,推动平台履行主体责任,有效运用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处置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投诉。二是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打通与知识产权保护紧密相关的全链条信息,强化信息技术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应用,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同时,在做好宣传推广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和新一代地方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的基础上,推动将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纳入“十四五”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畅通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渠道。大数据中心作为知识产权信息的汇集中枢和传输枢纽,立足于实现数据资源的基础性、权威性和安全性;公共服务平台聚焦知识产权业务服务、政务服务和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一体化,定位于通用性、共性化功能服务,并与各省市公共服务平台实行数据共享、功能互联。三是加大打击侵权假冒统筹协调工作力度,推动知识产权与司法、行政执法、行业主管等部门数据交换和业务协同,以信息的流动推动形成协作共治的工作模式,形成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的工作合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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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侯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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