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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龙最新版

发布时间:2012/11/1 14:25:22 来源:《河南法制报》

    一段高压线塔或一幅火电厂截图,从“免费”网站上下载这样的图片并出现在企业的宣传册或网站上,接着便会收到电话或“律师函”,称该企业侵犯了国外某图片公司的著作权,需为此支付每张图片5000元到10000元不等的费用。如果该企业讨价还价,那最后会以一个双方均接受的数字达成赔偿协议。如果该企业置之不理,则会被对方起诉至法院。从2005年起,全国各地法院已受理数百起类似诉讼。

 

    近年来,涉及图片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受案率很高,究其原因有三:一是企业普遍对网络下载图片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在这些涉诉企业中,很多均对其侵权事实“浑然不知”,有的企业甚至对被诉侵权感到委屈,称图片是从网上“免费”下载的,应该可以免费使用。有很多企业委托广告公司设计企业宣传册或企业网站,而这些广告公司多从网络上提供的免费图片库中下载现成的图片,用于企业宣传册和企业网站的设计。而国内一些大型免费图片素材网站,将非法获得的图片隐去相关著作权信息为普通公众提供免费下载服务,客观上导致广告公司和使用图片的企业误将这些图片认作“公共信息”可以免费使用,最终导致侵权而茫然不知。

 

    二是有关著作权人的维权方式也是导致相关案件高受案率的原因之一。图片公司在维权时并不直接起诉那些免费图片网站,而只起诉最终使用图片的企业。根据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著作权人的这种做法本无可厚非,但这种维权模式却是类似侵权案件反复上演的重要诱因,也是图片公司“变相营销”、“钓鱼维权”的重大嫌疑。

 

    三是国内各地法院对类似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审查标准并不一致。类似诉讼中占据“半壁江山”的是一国内图片子公司打着国外母公司授权的旗号进行维权,而国外母公司作为著作权人本应为维权诉讼中的适格原告,但该母公司却不真正出现在我国境内的诉讼过程中。因而这一系列诉讼中,关于国外图片公司对受摄影师委托进行营销分销的图片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是否享有著作权、能否独立主张侵权赔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国外著作权人是否可以单独转让起诉权等问题,国内法院的认定标准并不一致,因而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并不完全一致,图片公司便只依据部分胜诉判决对后继类似诉讼案件的审判施加影响。西安中级人民法院在以上这些问题上的认定较为客观,故近年来,该图片公司在陕西境内的所谓维权行动得到有效规范。

 

    通过以上分析,从电力相关企业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保护任重而道远。关于从网络下载“免费”图片的使用和知识产权保护,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首先,网络为普通民众提供的丰富资源并非不可用,但须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比如将从网络上下载的图片用于企业内部研讨会课件制作或内部公告栏张贴等,一般情况下并不会引发侵权赔偿责任。如著作权法规定,只有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因个人学习、时事报道、科学研究等12种“合理使用”情形,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除此以外,使用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将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

 

    其次,电力企业应在与广告公司的委托设计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广告公司承担保证不侵

 

    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责任。但是从法律意义上讲,电力企业与广告公司之间的这一内部约定,并不足以完全解除电力企业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在出现侵权诉讼时,仍会被著作权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再次,也是最根本的,电力相关企业在宣传过程中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一般情况下图片本身并不能为企业宣传带来很大的直接经济效益,多只是为美观而设计的配图插图而已,为此而引发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并不利于维护企业商誉。因而企业一方面应尽量使用自主拍摄或明确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保证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同时另一方面,企业也要对自主创新享有著作权的成果,采取有效的法律保护手段,防止他人侵犯知识产权。


    
最后,假使企业遇到上述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成为被告,应积极面对,利用法律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认真审查原告是否为有资格的著作权人并亲自参与诉讼、原告能否提供充足有力的享有著作权的证据(而不仅仅是网站图片上的水印等证据)、诉称著作权作品是否已进入公有领域并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告诉请的赔偿数额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等。只有在这些问题解决的基础上,才能与原告达成赔偿和解或调解协议或执行相关生效判决。企业应坚决维护“尊龙官方平台的版权合法化”,共同致力于保护网络作品著作权社会氛围的形成和知识产权领域的秩序建立;但另一方面,依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所以同样,企业也应坚决致力于打击滥用司法资源索要不当得利、恶意诉讼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刘素霞 刘俊海)

 

 

(编辑:朱杉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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