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中国商业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宋元瓷器图录》和《中国清代瓷器图录》,未经许可收录了700余张故宫博物院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被判赔65万余元;2008年,故宫博物院诉北京天禄阁图文制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索赔7万余元;2009年,国家博物馆收藏的“击鼓说唱俑”形象被四川一家民企注册为商标……
随着一系列案件相继发生,博物馆这个作为征集、典藏、陈列和研究代表自然和人类文化遗产的场所,其自身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博物馆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保护,面临许多值得研究、探讨的新问题,但由于目前在这方面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还不够完善,这些问题出现后,许多博物馆不知该如何正确解决,成为棘手的问题。
近日,由故宫博物院举办的“博物馆与法律学术研讨会”在京召开。据悉,此次研讨会围绕博物馆的著作权、博物馆名称权和商标权使用与保护、博物馆专家代言相关文化产品和攀附性广告等议题进行了研讨。来自博物馆的代表、法官及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等积极出谋划策,讨论相应的解决措施。
故宫博物院院长单霁翔在研讨会上表示,长期以来,相对博物馆文物、古建等有形资产而言,博物馆对无形资产重视不够。但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建立和发展,无形资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无形资产同样可以为使用者带来效益,有时甚至是较大的经济利益。博物馆利用无形资产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既有成功的范例,更有产生不良后果和影响的教训,给博物馆名誉等带来无形损失。面对不良后果,博物馆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有时也会面临法律规定不甚明确、条文过于简单、笼统等问题的困扰,给博物馆合法维权造成困难和障碍。今后,故宫博物院应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保护利用,使博物馆的无形资产发挥出更大作用。
“这次‘博物馆与法律研讨会’具有开创性和引领作用。”此次参加研讨会的大唐西市博物馆馆长王彬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中国文博行业第一次就博物馆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专题研讨,不仅是个良好的开端而且意义重大。因为目前博物馆知识产权出现纠纷时,没有可参照的具体立法,这给博物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带来诸多不便。这次会议围绕博物馆著作权、名称权和商标权使用与保护、专家代言相关文化产品和攀附性广告等议题进行了研讨,就如何加强博物馆无形资产保护和利用进行了热烈讨论,并对相关问题产生的原因及相应解决方法达成了初步共识。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博物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博物馆知识产权保护缺乏有力的法律后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都对博物馆作了简要规定,对馆藏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但其中涉及博物馆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很少。此外,《博物馆管理办法》中也很少提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博物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事情。
博物馆尊龙官方平台的版权被侵犯
2008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故宫博物院、北京一鼎轩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天禄阁图文制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生动地诠释了古书画临摹复制品目前的法律保护困境。博物院相关专家完成的高水平临摹复制品,因极具艺术价值和市场价值,导致市场上迅速出现了大量复制品、仿制品,进而带来新的权利和利益之争。
同时,由于博物馆馆藏文物极为珍贵,在现代的展览中,往往会使用复制品。然而,由于保护不善,这些复制品一旦流传出去,就会遭到仿制生产。这些现象都涉及到一个法律问题,即临摹复制品是否具有新的著作权,这些复制品如何保护?
关于临摹复制品是否具有著作权,法学界已经进行了深入地研讨。多数观点认为,临摹复制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应该从独创性角度出发,根据临摹品与原作的关系来判断:当临摹品具有了临摹者“主体的人格”或“个人的特征”时,它们便不再是“技巧”的产物,还必须有掌握这种技巧之人的“判断”及“选择”。而判断及选择如果真的体现在了作品之中,人们就难以否定其独创性了。相反,毫无临摹者个人的特性,原样照搬了原作的风貌,自然无独创性可言。
“博物馆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主要是对博物馆文物,比如字画、工艺美术品、陶瓷等复制、临摹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以前,博物馆文物都是国有资产,这些复制品也相应的以国有资产的形式去保护。但现在,出现一些私立博物馆,那么这些复制品该如何保护呢?李顺德认为,一些文物的复制品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花费了很大的代价,可以考虑将其作为演绎作品去保护。如果使用现代技术手段,很容易进行复制的作品就不应该受到保护。
从2005年在文献学界和出版界引起轰动的中华书局诉天津索易著作权纠纷案,到2007年号称“新中国最大的古籍整理工程著作权维权案”——中华书局诉东方音像电子著作权纠纷案;从2007年中华书局诉北京天方金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到2010年中华书局诉汉王科技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关于古籍点校“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一直话题不断。
有专家认为,根据相关理论基础,点校使得古籍点校作品成为相对独立于古代文献典籍的新的劳动产品,因此,无论从点校古籍“作品”本身的意义价值,还是从肯定劳动成果所有权的角度,都应该对其进行著作权保护。只有将古籍点校成果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才能真正使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者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平衡。
博物馆商标被抢注
近年来,国内许多博物馆都对其自身进行了商标注册及开发。成功的范例如:1997年至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陆续批准了“故宫”、“紫禁城”商标并颁发注册证书,从而成为全国文博界第一家拥有注册商标的单位。2006年6月商标局认定“故宫”、“紫禁城”为驰名商标,增强了故宫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排除了他人对“故宫”、“紫禁城”的商标注册申请,有效预防了故宫博物院的品牌资源不被他人分享或破坏,走出了其博物馆品牌战略发展的第一步。
1998年,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开始申请注册商标,10多年来已经在45类商品和服务中注册了数百件商标,商标内容包括图形、中文、英文以及其他文字。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基本形成了自身的商标保护体系,注册商标的使用和开发有效帮助了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在社会、文化、历史、艺术等方面影响力的提升。
“故宫博物院着手清理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是维护其商标专有权,保护商誉,保障消费者利益的重要举措。”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来小鹏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博物馆应提高对其馆名、建筑物名称、馆藏物品形象等标识的商标权保护意识,及时进行注册。对于承载特定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标识,还应当及时申请驰名商标认定,以最大范围地保护其商标权,避免其商标被滥用或淡化。
博物馆完成商标注册仅取得了商标专用权,而注册成功后的依法正确使用,则是博物馆商标战略的核心所在,也是博物馆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营销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专家建议,应保持博物馆商标在所注册类别上使用的稳定性,保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的稳定性,严格审查、慎重许可。
博物馆专家乱代言
近年来,知名博物馆的专家经常出现在各类相关文化产品的代言活动中,例如在广告宣传中标明“故宫博物院研究院某某某”、“故宫博物院专家某某某推荐”、“故宫博物院专家团队鼎力推荐”等。因其“头衔”中的知名机构在行业内的权威性,能够对消费者在进行最终选择时产生影响,但是这种利用职务影响进行代言的行为可能会对相关工作单位造成一定程度的不良后果。根据广告中的“故宫博物院专家”等字样或宣传标语,进而使消费者产生对故宫博物院与该产品关系的联想等问题,一旦产品出现问题,将会对专家所在博物馆的名誉造成伤害。
北方工业大学马京伟认为,在专家代言文化产品广告中出现专家所在单位的名称或显著标识,使公众对单位与产品造成误解,如果产品出现问题进而会对单位产生不良影响,使单位名誉受损,单位有权作为权利主体向造成损害的个人追究责任。
“专家与广告主基于之间的委托合同,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因此,专家在代言文化产品的广告中应处于代理人的地位。根据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专家明知是虚假广告仍然进行代理的,应承担连带责任。”马京伟表示,除此之外,我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规定,广告不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因此,当专家代言人代言文化产品进行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捏造虚假信息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故宫专家”走场损害故宫商誉的行为,为了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2012年4月故宫博物院发布声明,要求故宫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参加鉴定活动时,都应该获得书面授权,未经授权的,就是个人行为,后果由个人承担。故宫博物院有关人士表示,应该加强工作单位内部的管理规范,禁止内部工作人员在外以公职身份进行文化产品推介等;同时,为减少对公众的误导性,可以利用传媒、网络等媒介对外发布公告,明确公务行为与非公务行为的区别。
博物馆遭遇“傍名牌”
在文化产品广告领域,出现了一种新兴的广告形式,即攀附性广告,这种广告主要表现为经营者宣称自己的产品整体上或者某一功能、特性与珍藏文物一致或相当,利用被攀附者及其产品在购买者心中所形成的影响力,来吸引购买者。
攀附性广告的出现带来了许多问题,如攀附知名单位、攀附珍贵文物等,从而造成消费者对仿制品等历史文化产品的误解,造成消费者及被攀附单位合法权益的损害。许多商家瞄准了故宫博物院良好的声望可以给其带来更多的收益,因此故宫博物院的商标等知识产权经常遭遇“搭便车”或者“傍名牌”行为。较为常见的是攀附故宫博物院馆藏品或者故宫博物院本身,例如“故宫博物院馆藏……”、“故宫国宝……”、“高仿故宫博物院国宝……”等情形。
今年年初在网上刊登的一条名为“故宫国宝‘乾隆御制万年甲子祈福套玺’震惊亮相”的广告,广告词中亦包含“此宝深藏故宫二百多年,密不示人,属国家特级国宝文物,无价之宝!”的描述,但广告实质为销售其所开发的祈福套玺。马京伟认为,这种在攀附性广告中未取得攀附对象同意的现象大量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未经得同意擅自在广告中攀附故宫博物馆名称,应当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故宫博物院的名称权、商誉权。”
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对此还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位,亦没有专门的立法。“实践中通常由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予以保护。”来小鹏表示,“以攀附‘故宫’广告为例,其利用了‘故宫’这一驰名商标的商誉,如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则是侵犯‘故宫’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由商标法规制。如果广告系虚假宣传,使消费者以为是博物馆经营的商品而误认、误购,攀附者的市场份额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得到扩大,则对其竞争对手造成不公平竞争,可以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制裁。除此之外,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因此,亦可援用广告法来处理攀附性广告等行为。”(记者 胡 嫚 实习记者 胡姝阳)
(编辑:秦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