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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跳转为何遭“劫持”?-尊龙最新版

发布时间:2021/7/30 2:22:42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消费者选择使用“支付宝”操作付款,手机界面却跳转到了“家政加”的选择弹窗,这不仅导致用户反复付款失败,也让“支付宝”app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受到质疑,尊龙最新版的合作伙伴的投诉更是接连不断。为此,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支付宝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江苏斑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斑马软件公司)起诉至法院。

  2020年“双十一”前夕,支付宝公司紧急向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上海浦东法院)经审查于2020年11月11日迅速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责令斑马软件公司立即停止对“支付宝”app正常跳转进行干扰的行为。

  近日,上海浦东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斑马软件公司赔偿支付宝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8.5万元,同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目前,该案还处于上诉期内。

  强行导流引发纠纷

  原告支付宝公司诉称,其系“支付宝”app的主要经营者,对其流量利益和商誉等享有合法竞争利益。url scheme系ios系统内app开发者常用的技术开发协议,用于识别特定手机app或功能模块,并实现各app之间的顺利跳转。支付宝公司在业内早已将“alipays://”或“alipay://”公示作为“支付宝”app的url scheme,以便各类应用软件识别。

  然而,原告发现,斑马软件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家政加”app中设置了与“支付宝”app一致的url scheme“alipay://”,该行为导致用户在使用“支付宝”app付款结算时,被强行跳转至“家政加”app。

  原告认为,斑马软件公司强行导流的行为,不仅妨碍了“支付宝”app的正常运行,也不正当地利用了支付宝公司的市场成果,明显有悖于url scheme设置的相关行业惯例、公认的商业道德及诚实信用原则。鉴于经核实,确认斑马软件公司已停止了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支付宝公司要求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万元。

  被告辩称,“家政加”app与“支付宝”app主营范围不同,不存在竞争关系。二者url scheme设置相同,系由斑马软件公司技术人员失误所致。不当跳转情况仅出现在已同时安装两款app的苹果手机用户,在通过第三方app跳转至“支付宝”app操作支付过程中,且涉案行为存续时间较短、影响轻微,因此斑马软件公司并不存在抢夺用户流量、利用原告市场成果的动机。

  不正当竞争须规制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不正当竞争之诉能否成立,取决于经营者实施的特定行为是否具有市场竞争属性和不正当性。该案中,涉案行为已充分体现原、被告之间对流量等互联网经营利益的竞争,具有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的相应事实基础,并且该行为直接导致了支付宝公司的流量利益和交易收益减损,用户评价降低,同时用户的选择权也受到了损害。

  法院同时认为,支付宝公司出于行业惯例和提高指向性考虑,将其在经营活动中被许可使用的“alipay”商标设定为“支付宝”app的url scheme,并通过公示对其他开发者进行了必要告知。斑马软件公司作为“家政加”app的开发者,与“alipay”标识之间并无关联,其选择“alipay”作为其app的url scheme,既不具有合理理由,又造成了对“支付宝”app正常运行的实质性妨碍,明显具有不正当性,故应当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否定评价。

  除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外,被告还需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实际损害、被告主观状态及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酌定斑马软件公司赔偿支付宝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8.5万元。

  该案审判长、上海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徐俊表示,当前,我国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新型技术、业态和模式层出不穷,与之相伴的新类型网络纠纷也不断涌现。该案中,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影响用户选择并最终妨碍经营者合法提供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该行为损害结果往往波及网络经营者、用户等多方面,应当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否定评价。通过对该类行为进行规制,有助于激发主体活力,促进公平竞争,引导互联网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本报记者 孙芳华 通讯员 王英鸽)




  (编辑:侯岭)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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