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近日,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举行新闻发布会,就美国企业针对中国维生素c企业发起的反垄断诉讼案进行通报。历时近17年,维尔康公司等重审胜诉。该案是美企针对中国维生素c企业发起的首例涉反垄断诉讼案。
美国当地时间8月10日,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再次以违反国际礼让原则为由,撤销了纽约东区法院2013年作出的责令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下称维尔康公司)及其母公司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北制药)对直接购买者原告三倍损失赔偿1.53亿美元的一审判决,退回案件并指令地区法院驳回原告起诉且不得再次起诉。至此,这起历时近17年的诉讼落下帷幕。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不断拓展海外市场。在这一过程中,知识产权诉讼成为市场竞争的常用手段。其中,光伏、钢铁以及生物制药等行业就屡遭反垄断调查或者“337调查”,这给中国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带来一定压力。在业内人士看来,维尔康公司历时近17年打赢反垄断诉讼,其坚持应诉的精神和行之有效的诉讼策略,给其他中国企业的海外诉讼维权增强了信心。
一波三折 终获胜诉
该案始于2005年1月,当时美国部分客商以价格共谋、形成垄断等理由,对包括维尔康公司在内的中国4家维生素c生产企业提起反垄断诉讼, 并提出共计15.7亿元人民币的赔偿损失。出于多种因素,在案件临近开庭前,除维尔康公司与华北制药之外的其他3家企业同意和解,维尔康公司等则坚持应诉。一审中,维尔康公司等败诉。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维尔康公司等提出上诉。
2016年9月份,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根据国际礼让原则,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发回原审法院并指令原审法院撤销案件,河北维尔康公司胜诉。
对于上述二审判决,原告不服,向美国最高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将案件发回原二审法院重新审理。直至当地时间2021年3月17日,二审法院才重新组织开庭审理该案,并于8月10日作出上述重审判决。
至此,这场持续近17年,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和重审的美国企业针对中国维生素c企业发起的反垄断诉讼,以中国企业胜诉告终。
值得关注的是,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两次判决中均以违反国际礼让原则为由作出相关判决。那么,什么是国际礼让原则?该原则在国际诉讼中具有怎样的作用?
对此,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主任林蔚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介绍,国际礼让原则是指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另一主权国家的政府行使管辖权。为了尊重外国的国家主权和司法主权,国际礼让原则鼓励美国法院在某些特定案件的审判中,适用外国的法律或者限制其本国内司法管辖权的适用。具体到该案,中国商务部多次以非当事人身份向法院提交了意见、陈述、声明,以解释中国的相关法律要求。
然而,一审法院并未将商务部提交的材料作为确定性证据,并认为不能根据商务部的陈述即认定被诉行为是基于中国法律作出而非被告自愿行为,进而认定不能适用“国际礼让原则”进行抗辩。
随后,维尔康公司等就此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对此,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经审理最终认为,商务部的正式声明已经合理地证明是中国法律要求被告维尔康公司等价格并减少销量,并认为在中国特定的经济监管体系和法律体系下,商务部的解释非常合理,维尔康公司等能够适用国际礼让原则进行抗辩。
积极意义 值得借鉴
该案历时近17年,经了多个诉讼环节,可谓是山重水复,柳暗花明。维尔康公司等百折不挠的维权精神,给国内其他企业提供了良好的维权样本。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陶鑫良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该案提醒我国企业,尤其是相应行业或者相关产品的龙头企业等,在国内外经营中要密切关注反垄断问题,高瞻远瞩,未雨绸缪,制定反垄断战略及预案。此外,企业一旦遭遇反垄断纠纷,则应该积极应对,合理部署,寻求最优化对策。
对此,林蔚表示认同,并补充到,谈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树立的“尊重的考虑”规则,对将来同类型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一是外国政府的意见在此类型的美国诉讼中将对能否适用“国际礼让原则”能够起到不可忽视的关键性作用;二是外国政府的意见并不当然会被美国法院采纳,美国法院还会结合其他相关证据予以综合考量,进而认定当事人是否能够适用“国际礼让原则”;三是给其他中国企业进行海外维权树立了信心。近年来,中国企业在海外涉及的诉讼日益增加,此时,企业应拿出十足的勇气、底气和决心去积极应诉。比如,腾讯、字节跳动在美国的多起诉讼中均敢于应诉、积极应诉,并取得了较好的结果。
“该案重审判决不仅让企业积累了丰富的涉外诉讼经验,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提醒相关企业,在涉外诉讼中,和解未必是唯一良策,敢于和善于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十分重要。”华北制药总法律顾问张廷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赵瑞科)
专家支招:积极应对涉外知识产权诉讼
陶鑫良(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
我国企业在遭遇国外此类反垄断诉讼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施力:一要积极应对,不能掉以轻心,更不能采取“驼鸟政策”,宜及时反应,全面对策。二要优化应对,反垄断诉讼应对的本质在于对案件前景判析及其经济得失考量。是战是和,是攻是守,当事人宜审时度势,综合权衡,果断决策。三要坚持应对。如果一旦采取了刚性应对、积极应诉的对策,就要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千方百计去争取胜利,毕竟开弓没有回头箭。
林蔚(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主任):
第一,要积极应诉,只有寻求一切可能的抗辩途径和有利谈判砝码,才能够最终取得较好的结果;第二,结合该案例可知,“国际礼让原则”是在此类反垄断诉讼中可适用的有效抗辩路径,而在利用“国际礼让原则”应对此类反垄断诉讼时,中国企业又应当注意:首先,积极与政府沟通,重视我国政府参与对案件能够带来的积极效果。在该案中,商务部的出庭以及多次发表的书面陈述,对美国法院认定涉案行为是在中国法律的规定下做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进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院认定“国际礼让原则”抗辩有效。因此,中国企业在面对此类反垄断诉讼时应当保持和我国政府之间的交流并寻求协助,以期政府能够发表相关意见,进而推动案件向有利方向发展。其次,即便政府愿意进行协助,中国企业也应当积极准备其他证据以映证中国政府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等,这主要是因为美国法院对于是否采纳中国政府的意见仍具有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考虑的裁量权。
(编辑:侯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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