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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广告语引来“鄂尔多斯”商标纠纷-尊龙最新版

发布时间:2021/9/10 2:41:16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鄂尔多斯保暖羊绒衫,有了它再也不怕冷!甄别好羊绒保暖舒适,一件才168元!”因为擅自制作、传播这句广告宣传语,两家公司惹上了官司。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就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下称鄂尔多斯公司)起诉广州聚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聚禾公司)、福建云网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云网公司)等商标侵权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聚禾公司、云网公司在手机浏览器中擅自发布上述广告宣传语等行为,侵犯了鄂尔多斯公司就第3240572号“鄂尔多斯文字及图”(下称权利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须赔偿鄂尔多斯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10万元。

  鄂尔多斯公司是国内颇具知名度的服装公司,其是权利商标的专有权人。2018年,鄂尔多斯公司发现华为手机浏览器发布了上述广告宣传用语,随后在通过该页面链接直接联系商家后购买了相关服装。鄂尔多斯公司经比对后认为,该服装并非自己的产品,却在商品及包装袋上印有“鄂尔多斯文字及图”标识,与权利商标相同或相似,涉嫌构成商标侵权。聚禾公司作为华为手机浏览器的运营方、云网公司作为聚禾公司广告业务的推广代理方,需就上述涉嫌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随后,鄂尔多斯公司将聚禾公司及云网公司等共同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云网公司作为聚禾公司广告业务推广代理方,其在承接广告业务时,未能认真审核广告主的真实身份及有效证件,致使鄂尔多斯公司无法直接向广告主主张赔偿,且云网公司对广告内容未进行审核、甄别,导致由其受理发布的广告侵犯了鄂尔多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故云网公司应对发布的广告侵犯鄂尔多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聚禾公司对广告主在其经营的浏览器上发布的广告内容负有审核、管理的义务,但聚禾公司对利用其广告平台发布含有侵犯鄂尔多斯公司注册商标的广告信息、图片未进行严格审核,对广告主侵犯鄂尔多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存在过错,应与云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酌情确定聚禾公司及云网公司共同赔偿鄂尔多斯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一审判决后,鄂尔多斯公司与聚禾公司均不服,分别上诉至福建高院。鄂尔多斯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审判赔额过低,聚禾公司则坚称自己未侵权。

  福建高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二审判决。

  释法

  该案二审法院福建高院法官张丹萍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表示,该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是:聚禾公司是否侵犯权利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审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在第一个问题上,张丹萍表示,涉案广告和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了与权利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云网公司作为聚禾公司的推广代理商,仅收集了广告主的营业执照和《icp授权书》复印件,未认真审核广告主的真实身份、广告内容及商标注册或授权情况等,聚禾公司作为涉案广告最终发布主体,在广告主提供资料不齐全的情况下,仍然将涉案广告予以上线发布,云网公司和聚禾公司均未尽到应尽的审核义务,对涉案广告的发布均存在过错,客观上帮助广告主进行宣传和销售,为广告主的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致使涉案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扩大,二者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审认定云网公司和聚禾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张丹萍表示,鉴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鄂尔多斯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也无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考,该案适用法定赔偿。合议庭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较高,被诉侵权产品的销量较大、销售范围较广,云网公司和聚禾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和帮助侵权的性质,以及鄂尔多斯公司为此案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由云网公司和聚禾公司连带赔偿鄂尔多斯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10万元,鄂尔多斯公司关于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偏低的上诉主张成立。(李伟 欧群山)

 



  (编辑:侯岭)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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