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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开发者侵权,网络服务商要“背锅”吗?-尊龙最新版

发布时间:2022/5/25 9:23:43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如今,几乎每个人都会从手机的应用商店下载各种用途的app来为生活提供便利。如果app开发者涉及侵权行为,那么以应用商店运营商为代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呢?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西藏悦读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悦读纪公司)诉苹果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悦读纪公司享有《我只是忘了忘记你》图书(下称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苹果公司所运营的苹果应用商店(appstore)中名为“言情小说精选,免费看电子书附都市玄幻耽美书城”的app(下称涉案app)擅自传播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悦读纪公司的合法权益,苹果公司对该行为采取了应知但放任的态度,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遂判令苹果公司赔偿悦读纪公司经济损失等2.18万元。

  由于该案涉及知名企业,且具有典型性,故自受理阶段起就受到广泛关注。

  提供下载引纠纷

  2017年,悦读纪公司发现,在苹果公司系列电子产品的appstore中,涉案app未经许可擅自向读者提供了涉案作品在线阅读服务,读者可以直接通过苹果公司生产销售的苹果智能终端设备进入appstore下载涉案app,进而通过涉案app获得涉案作品。

  悦读纪公司认为,苹果公司的行为涉嫌侵犯其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沟通无果后,悦读纪公司将苹果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苹果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3万余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悦读纪公司取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苹果公司作为appstore主要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网络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苹果公司对涉案app传播侵权作品处于应知但放任的态度,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故判令苹果公司赔偿悦读纪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2.18万元。

  一审判决后,苹果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苹果公司上诉称,首先,悦读纪公司就涉案作品权属证据存在瑕疵,无权提起该案诉讼;其次,在appstore运营者认定方面,一审判决无视在先判决涉及的事实与该案不同,错误地认定appstore在中国的经营主体为苹果公司;再次,一审判决认定appstore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最后,判赔数额过高,不符合填平原则的基本要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界定侵权有标准

  该案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明确了以应用商店运营商为代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在遇到第三方应用开发者发生侵权行为时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问题。那么,在此类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如构成侵权,其需要承担哪些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此,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熊琦表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该与app的经营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教唆、帮助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明知或应知具体侵权行为的存在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麻增伟则认为,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需要判断被诉侵权行为是属于直接提供内容的行为,还是属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如果直接提供的是内容,则可能构成直接侵权;如果提供的仅是网络服务,则可能构成间接侵权。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间接侵权,需要根据其是否存在过错来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判断应当与其所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所可能采取的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以及其对侵权行为的可预见性相一致。

  麻增伟认为,该案中appstore的运营者应该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appstore的开发协议,在开发者的app上架之前,appstore会对其进行全面审核, appstore的运营者具有较强的控制和管理能力,而且只有支付相关费用后才可以成为appstore平台上的app开发者,因此,appstore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虽然涉案app本身并未内嵌涉案作品内容,但涉案app的名称为“言情小说精选,免费看电子书附都市玄幻耽美书城”,一般来说,涉及图书的在线免费阅读,存在侵权的可能性较高,尽管appstore的运营者不可能主动审核所有的内容,但对于侵权可能性较高的免费图书阅读app,根据app上线之前的审核机制,在审核阶段,应通过技术手段对此类免费图书阅读app进行过滤筛选并提高审核标准,或者要求app开发者进一步提供权属或授权文件,以避免侵权。但该案中,appstore的运营者并没有采取任何类似的措施,一、二审法院认定其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构成帮助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合理的。

  规避风险有策略

  那么,相关从业者如何规避此类风险呢?

  熊琦认为,实践中此类风险的产生是各方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管理能力的认知差异所导致的。著作权人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此类app提供未经授权的作品处于应知但放任的态度,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却认为其对app的审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其中主要分歧在于app在其内部并未直接包含侵权作品的情况下,平台是否有义务审查app经营者通过app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合法性。“从现行法律看,还是应该回归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应知’的解释。如果此类app被反复投诉存在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应该提高对该app的注意义务,采取屏蔽、下架等必要措施来阻止反复侵权和大规模侵权的发生。” 熊琦认为。

  麻增伟认为,一般来说,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主张“避风港”原则来免除侵权责任,但对于明显可以预见到的、应知的侵权行为,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此时就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其仍可能构成帮助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当前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侵权风险较高或可预见性较高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必要预防侵权措施,以规避类似的风险。对于app的开发者,在开发app时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的许可或授权,以避免侵权。”麻增伟提醒相关从业者。(李伟)




  (编辑:侯岭)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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