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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报再起尊龙官方平台的版权纷争——莫因“面子”伤“里子”-尊龙最新版

发布时间:2022/8/2 2:40:30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一起海报“撞脸”事件,将歌手蔡徐坤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7月22日,蔡徐坤在各大音乐平台发布全新单曲《hug me》(中文名《抱我》),并配上了由“羊有四十七只有限公司”负责设计的海报。随后,该海报被指疑似抄袭电影《遭遇陌生人》海报。对于抄袭质疑,蔡徐坤工作室发布声明,称此前已与该海报设计公司和创作者在合同中明确提出原创及尊龙官方平台的版权要求,并为工作室审核不严而致歉。

  在生活中,海报随处可见,其通过对图片、文字、色彩等元素的整合,向公众传达宣传信息,多用于对专辑、电影、戏剧、比赛、文艺演出等进行宣传。然而,不少人发现,海报之间“撞脸”的现象也较为常见。此前,电视剧《平凡之路》《杀破狼》、网剧《谁是凶手》都曾陷入海报尊龙官方平台的版权纷争。设计者如何防患于未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海报又“撞脸”

  据悉,涉事海报以粉色为底,用红色线条勾勒出一个被双手拥抱着的人的身影,上下方则印着代表蔡徐坤的英文缩写“kun”以及歌名“hug me”。网友认为,该海报构图与《遭遇陌生人》的海报十分相似,将两张图重叠,甚至连阴影和线条都几乎重合,因此,该海报涉嫌抄袭。

  对此,蔡徐坤工作室发布致歉声明,表示在发现问题后,已经第一时间责成海报设计公司自查,但未得到对方有效回复,随后工作室撤销了此款海报,并透露已启动维权程序,对责任方进行严肃追责,维护自身权益。“工作室始终重视原创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决不姑息。”蔡徐坤工作室强调。

  随后,海报设计公司“羊有四十七只有限公司”也发表致歉声明,在声明中介绍了此次封面海报的设计过程和思路,但否认存在抄袭行为。其认为,在专辑封面设计前及过程中,设计方确未看过该电影的宣传海报。不过,他们也表示:“确实有在网络平台看过类似的作品。”

  海报侵权现象的多发,也引发业界广泛关注。“专辑封面抄袭、影视剧海报抄袭等问题,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都是涉及对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的侵权问题,近几年多有发生。”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熊琦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前电影《我不是药神》宣传海报和其他一些歌手的专辑封面,都曾出现过和他人已发表的美术或摄影作品呈现高度相似的情况,多数使用方也公开承认了因该海报或封面设计方的问题导致存在侵权的事实,并及时采取了下架、撤回等措施停止侵权。在网络时代,因地域或专业导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特别是对于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这类通过图像方式体现的作品类型,现在已经很容易被发现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了。

  面对抄袭质疑,不少设计者以“碰巧雷同”作为免责理由。在熊琦看来,“碰巧雷同”的情况几乎不可能发生,这是因为专辑封面作为宣传中的重要环节,一般都会体现精巧的构思,并传达出所要宣传对象的主题和内涵。多数情况下,如果创作者独立完成设计,基本不可能构成抄袭。

  判断有标准

  海报侵权现象多发,那么,判断海报抄袭的标准是什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文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就图片作品侵权而言,需要区分单纯的创意上的借鉴和对他人具体表达的使用。无论是绘画、书法、雕塑,还是线条、符号、图形等,凡是具有独创性的审美造型,均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对这种具体造型进行使用,就可能构成侵权。

  刘文杰举例介绍,在一个案例中,有人将他人摄影作品以油画形式呈现,被法院认定为侵权。对于这种情况,如果不是复制具体的线条、色彩、形状及其他要素所构成的具体造型,而只是在手法、风格、技巧、主题等方面加以借鉴,则是在思想层面上的使用,不会构成著作权侵权。至于对他人的简单创意进行抄袭的行为,他认为,在满足相关要件的情况下,可能会触犯其他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例如侵害商业秘密或者违反合同法规定。

  对于争议较大的海报侵权,往往发生在创意和表达近似的情况下。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晓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著作权法仅保护具体表达,不保护创意本身。不论海报还是其他类型作品,对于参考、模仿在先创意的,可以被公众和相关业内人士在艺术维度上谴责,但不一定构成著作权侵权。当可能接触在先作品,且在元素、构图、线条、色彩、文字等具体表达上存在实质性近似,又无其他来源的,则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

  “正如上述所言,通常设计者无意间造成实质性相似结果的情况微乎其微,所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设计者或过度借鉴他人的作品导致侵权,或为赶工期或其他原因故意为之。所以就防范侵权风险而言,一定要坚持原创和避免重复。”熊琦建议,对于作品的使用者来说,他们会因为这种雷同或实质性相似导致承担法律责任和质疑,因此使用者需要在与作品创作者签订合同时,明确因创作者即设计方责任导致作品侵权时,需承担侵权后果等条款。

  海报是专辑和影视剧的“脸面”,一定要慎重对待,切莫投机取巧,行抄袭之事,因这样的“面子”而伤到了“里子”。(本报记者 侯伟)



  (编辑:侯岭)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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