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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笛音乐节”的“迷笛”商标或易主!文创品牌怎么护?-尊龙最新版

发布时间:2023/2/27 2:15:32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迷笛音乐节”的名称可能被迫易主?不久前,北京迷笛演出有限公司(下称迷笛公司)在其社交媒体账号披露了其持有的29件“迷笛”商标被拍卖的消息,引发众多音乐行业从业者与音乐爱好者的关注。

 

  此次商标拍卖事件的起因是迷笛公司与北京愉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2018年在河北省沧州市举办的演出活动而产生的法律纠纷。2022年12月23日,迷笛公司被法院告知,其拥有的29件“迷笛”商标已经被拍卖成交。

 

  “迷笛”商标被拍卖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于2021年12月出具的《关于北京迷笛演出有限公司相关情况的说明》函件显示,“迷笛”品牌诞生于1993年,由“中国第一所现代音乐学校”北京迷笛音乐学校创立;“迷笛”在2000年创建了国内第一个原创音乐节“迷笛音乐节”;2009年,“迷笛”创办了国内第一个专注于摇滚音乐的年度音乐评奖活动“中国摇滚迷笛奖”;“迷笛”近30年来逐步形成集教育培训、全国考级、音乐演出、音乐园区、国际交流于一体的文创品牌,迷笛学校及迷笛公司是首都乃至全国音乐文化领域的重点文创企业。

 

  “迷笛”品牌创始人、北京迷笛音乐学校校长张帆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目前迷笛公司持有的商标主要包括两件图形商标,一件是在音乐教育领域使用的音符图形商标,另一件是在音乐节相关业务上使用的绿蝶图形商标。其中最早的音符图形商标于1999年提交注册申请,2000年获准注册;最早的绿蝶图形商标于2007年进行设计,2009年提交申请,2011年获准注册。

 

  同时,张帆向本报确认,由于迷笛公司就拍卖程序问题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故29件“迷笛”商标的拍卖事实尚未被裁定生效,目前仍由迷笛公司持有。

 

  “‘迷笛’商标伴随了我们整个事业的成长,是我们的核心资产。品牌价值凝结在了商标中。”张帆说,“我们会全力以赴依法保护好‘迷笛’商标。”

 

  为了详细了解此次“迷笛”商标拍卖事件,本报联系了北京愉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截至发稿时尚未得到对方回复。

 

  “品牌名字”对于文创产业主体相当重要。2016年,综艺节目《中国好声音》曾和荷兰某公司产生知识产权纠纷,后致该节目改变名字与制作模式。迷笛公司也曾为了维护自身“品牌名字”相关权益,与深圳世界之窗有限公司(下称世界之窗)就侵犯其“迷笛”商标专用权展开激辩。2015年6月,世界之窗在其主办的“世界之窗第20届国际啤酒节”活动中,在广告宣传海报中使用了“midi啤酒音乐节”“midi户外啤酒音乐节”等字样。迷笛公司认为世界之窗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使用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高级合伙人李章虎表示,如果注册在第41类服务上的“迷笛”商标被转让,则原权利人迷笛公司不再享有该类别的“迷笛”商标权利,在未得到新权利人允许的情况下,很大可能无法再以“迷笛”商标主办类似音乐节,也不能独立或突出使用“迷笛”商标作为识别和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

 

  筑牢商标“护城河”

 

  李章虎表示,商标的重要价值是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尤其对于文创产业,更需要重视商标的注册和保护。“例如前几年,荷兰某公司诉综艺节目《中国好声音》未经允许使用其商标开展全国海选活动案,因为商标的争议,致使多年悉心经营的知名娱乐节目发展受阻。”他说,“文创产业公司推动某一商标获得知名度后,如果后期失去该商标,会导致附着在该商标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随之转移,消费者难以将该商标指向原有的经营者,这会造成原有经营者的巨大损失。”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指出,“迷笛”商标事件给我们的启示是,商标是企业极其重要的财产,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商标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管理、保护和运营,避免重要财产的流失。商标与其他财产一样具有价值性、可交易性和可流转性,如果企业在司法审判中败诉,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商标同其他物质性财产一样,也是可以被司法机关执行的。当然,如果被执行人对法院裁判结果和执行措施有异议,完全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异议主张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从事文创产业的企业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商标?李章虎建议,基于文创产业的特殊性,首先建议在现有业务基础上兼顾未来衍生增长点,尽早注册商标,做好布局,防止被抢注,增加维权权利基础;其次,注重企业无形资产的多维度保护,相关标识不仅可注册成商标,往往也可登记著作权,有些标识的立体图形可以开展专利布局,形成不同权属类别后,可根据不同的法律依据予以保护;最后,建议企业保留好最先完成及长期使用、宣传商标的证据,我国商标法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在先权利,文创产业的经营者可以为在先权利举证内容做好事先准备。(刘阳子)

 

 

(编辑:侯岭)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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