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8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为做好2013年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进一步明确任务、规范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试点期满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验收工作
2013年,我局继续委托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对辖区内年底试点期满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以下简称“试点园区”,名单见附件1)进行考核验收。
(一)验收方式
省局组织成立验收专家组赴试点园区,采取实地考核、召开验收会、专家评分等方式进行现场验收。
(二)验收内容
1.园区试点工作方案中的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
2.《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得分情况。
试点工作方案中的任务和目标全部完成及考核指标总分在80分以上的试点园区通过验收。
(三)工作要求
1. 2013年底试点期满的园区应于12月31日之前完成验收工作;所有2012年以前期满未验收的园区务必于6月30日之前完成验收工作。
2.各有关省局应统筹工作安排,制定试点园区验收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验收日期、验收专家组成员名单及验收工作具体安排等内容。
3.各有关省局应根据试点园区验收日期,至少提前1个月将验收工作方案报送专利管理司审定。专利管理司将对验收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并及时向各有关省局反馈书面意见。
4.现场验收结束后,验收专家组应共同签署《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验收专家评审意见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当场宣布验收结果,并将验收专家评审意见表(一份)交给试点园区。
5.各有关省局应于试点园区验收结束后1个月内,将验收专家评审意见表(一份)、园区试点工作总结和每位验收专家组成员分别填写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考核指标打分表》(见附件3)报送专利管理司。
二、做好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培育工作
对所有通过试点园区考核验收并自愿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培育工作的园区,各有关省局应组织做好示范培育工作。指导园区及时制定示范培育工作方案,报送专利管理司备案;指导园区做好示范培育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和实施。
示范培育期不少于1年,培育工作未完成的园区不得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三、做好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相关工作
(一)新批准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工作规划的制定工作
2月份,我局新确定一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示范园区名单见附件4)。请各有关省局指导示范园区按照《办法》规定制定3年期工作规划。
示范园区工作规划应以园区管委会正式文件报送省局审核;省局应于4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将审核意见和工作规划一并报送我局。
(二)示范园区工作总结及计划的报送工作
按照《办法》规定,请组织示范园区报送2012年工作总结和2013年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工作总结及计划”)。示范园区工作总结及计划应以园区管委会正式文件报送省局审核;省局应于4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将审核意见和工作总结及计划一并报送我局。
(三)已满三年的示范园区复核工作
按照《办法》规定,我局每三年对示范园区工作复核一次。年底前,我局将会同有关省局对已满三年的示范园区进行复核。
1.复核方式。我局会同有关省局组成复核工作组赴园区,采取实地走访、查阅资料、工作座谈等方式进行现场复核。
2.复核内容。全面考核三年来示范园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四个方面的总体情况。着重考核园区专利保护状况、面向重点产业的专利服务平台建设情况及重点产业专利运用情况等。
3.复核时间。由有关省局会同示范园区研究提出复核日期建议,报专利管理司核准。
4.工作准备。请有关省局指导示范园区对三年来的知识产权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参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做好主要指标的统计分析工作;着重对园区专利保护状况、面向重点产业的专利服务平台建设情况及重点产业专利运用情况等进行归纳总结。
(四)2013年示范园区申报工作
我局拟于9月份启动2013年示范园区申报工作。申报示范园区的范围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园区称号且示范创建期超过一年的园区及示范培育期满1年的园区。请有关省局指导符合条件的园区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其他具体事项将另行通知。
本通知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ww.sipo.gov.cn)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1.2013年底试点期满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名单
2.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验收专家评审意见表
3.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考核指标打分表
4.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管理司
2013年3月27日
联系人:专利管理司综合处 饶波华 胡军建
电 话:010-62085316 62083720
传 真:010-62083619
邮 箱:raobohua@sipo.gov.cn
p02015050547708228918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