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办函管字〔2018〕755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深化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6〕4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决定开展2018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工作安排
(一)申报时间。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统称“省局”)推荐工作应于11月15日前完成。
(二)申报资格。根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通过考核验收且在考核验收后2年内的试点园区具备申报资格。经核,27家试点园区具备申报资格(详见附件1)。
(三)申报程序。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报工作将按照“园区自愿申报、省局择优推荐”的程序进行。
1.园区自愿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各有关省局受理辖区内园区申报。申报园区按照《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明确园区类型和申报主体,填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自评表》(详见附件2),向省局提出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列举表详见附件3)。
2.省局择优推荐。
(1)各有关省局依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申报条件,对园区申报资格进行审查,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
(2)各有关省局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申请相关政策专项督查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8〕27号)的要求,重点审核园区内各类财政资金扶持的专利申请相关政策及落实情况。对存在授权前资助、超额资助以及非正常申请等不符合规定的政策和行为,且消极应对的园区,实行“一票否决”。
二、有关要求
(一)总体要求
各有关省局要高度重视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工作,严把园区质量关,组织试点有成效、工作有基础的园区进行申报;具备申报资格的园区要对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摸清家底、查找不足,条件成熟再提出申报,并按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以及当前提升专利质量的相关政策,对各有关省局推荐的园区进行综合评比、集中评定,择优遴选一定数量的园区批准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二)申报材料要求
1.各申报园区要按照填写说明,据实填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自评表》。证明材料务求简练,每个指标提供两至三份最具代表性的即可,避免大量同类材料堆砌;篇幅较长的材料可以仅提供封面或目录及具有证明力的相关页,并对相关章节内容进行下划线标注;将证明材料按对应指标顺序编制目录,注明页码;同一证明材料可以同时证明多个指标的,应采取引用方式,不必重复提交;对需要通过计算得出的定量指标,须列明具体数据和运算过程,切勿直接填写计算结果。
2.各有关省局要认真审核各申报园区的申报材料和自评得分,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对以不当方式影响评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示范称号的,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
3.请各有关省局于11月15日前,将省局推荐函、园区填报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自评表》(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下载)及相关证明材料等书面材料,纸件(2份)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原专利管理司),申报表电子件发送至电子邮箱(yuanquip@126.com)。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1.具备申报资格的园区名单
2.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自评表
3.证明材料列举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
(联系人及电话: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徐俊峰 冯丝雨 010—62086568 62086559)
(原文链接:http://211.157.104.86:8080/ogic/view/govinfo!detail.jhtml?id=4179)
(编辑:汪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