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中国作家维权联盟诉苹果公司应用商店著作权侵权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9月底,北京市二中院刚刚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苹果公司应用商店著作权侵权案作出判决,苹果公司被判构成侵权,并赔偿原告52万元。如此推断,苹果公司很难在作家维权联盟诉讼案件中全身而退。
其实,这类案件的基本事实比较简单,可以概括为“未经许可复制、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也很简单:与权利人逐一签署许可协议,逐一鉴别、清算权利。那么,是什么原因促使苹果公司频频侵权?笔者认为,这既有跨国公司根据不同时机、不同市场情况调整自己具体知识产权策略的原因,也有国内企业对跨国公司知识产权策略认识上的误区。
商业利益促使侵权频发
正因为基本事实太过简单,在此案中,苹果公司的主要抗辩不是否认前述基本事实的存在,而是从程序方面入手,提出以下几点:管辖异议,即利用公司有国籍、互联网无国界的特点,提出在中国的地域异议,或司法主权管辖异议;主体异议,让原告在跨国公司错综复杂的股权结构中迷失;免责抗辩,即根据“避风港原则”,将盗版问题引向无数细枝末节的技术问题,以及冗长复杂的投诉流程问题;提出法律适用的问题,即按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争议如何理解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将知识产权问题与国际私法挂钩,争取在管辖法院为中国法院的情况下获得实体法适用上的利益。
笔者认为,无论这类案件判决结果如何,只要苹果公司的ipad等硬件在中国继续畅销,其应用商店中的图书下载就不会停止,最多只是在运营模式方面做一些小的调整。因为对于苹果这样的商业模式(集硬件制造商及运营商于一身),海量内容是其商业模式中的重要环节。而对于海量内容,商业上就必须主要依赖机器而不能依赖人工,但著作权问题的关键就是机器虽然可以判断内容,却无法判断权利,权利需要人工甄别。
如果抛开商业因素,解决上述矛盾的办法很简单:与权利人逐一签署许可协议,逐一鉴别、清算权利。只是这么一来,获得内容的直接商业成本(许可费)和时间成本等间接成本都会提高,无法在短期内获得市场所需的海量内容。作为上市公司的苹果公司,不可能不考虑这些商业上的因素。其实不只是苹果公司,任何需要在短期内获得海量信息的运营商都不会做事先权利审查,而是把这个问题放在事后救济来处理,原因就在于,选择事先权利审查,在商业上(指在商业模式上,而非技术可操作性上)几乎注定无法成功,而选择事后救济,则尚有回旋余地。
选择事后救济存在很大的风险,涉诉就是最大的风险之一。苹果公司不会没发现上述风险。苹果商店上设置了著作权侵权投诉链接,说明其对事后救济还是提供了自己的通道。
以创新著称的苹果公司,是知识产权的收益者,并凭借知识产权在近期与三星的系列诉讼中颇有斩获,理应是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高手,但其在中国近年却仿佛是知识产权明星被告。其实不单苹果公司,如微软等其他跨国公司也在近年频频在中国陷入知识产权纠纷并输掉官司。
依据市场比重调整保护措施
这些现象似乎与跨国公司长期以来在中国形成的知识产权保护正面形象不符。促使这些跨国公司频频冒险的原因主要是跨国公司根据不同时机、不同市场情况调整自己具体知识产权策略。
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市场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重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其在中国的知识产权策略。当这个比重很小时,就不会重视知识产权策略,重点放在占领市场方面。当比重逐渐提升,其知识产权策略就日益精细化起来,从更加充分地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开始,到更加认真地研究、亲历本地化知识产权制度和环境。
中国市场的竞争激烈程度与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策略中的攻防意识转化存在密切关联。当中国市场的竞争不够激烈的时候,跨国公司更加偏重自我知识产权保护,而当其所在的中国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时候,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策略就不仅重视自我保护,而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与经济收益之间的关系了。
侵权成本低导致企业维权难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客观现实,使得一些公司愿意去冒险尝试侵权。这种情况其实原本不是跨国公司愿意看到的景象。在加入wto的谈判过程中,以及加入wto后,中国修改了知识产权系列法律,加强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突出表现在公检法将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起刑点细化到具体营业额、所得额、光盘数量、点击下载数量等,让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法律适用极具可操作性。这是符合跨国公司意愿的做法。
但在实践中,受种种因素的影响,民事侵权赔偿中确定赔偿额的“填平原则”(即没有惩罚性赔偿)不恰当地加大了原告的举证责任,使得很多权利人因难以举证损失或被告获利,导致在赢了官司之后仅能获得微薄的赔偿。如微软公司侵犯中易字库著作权案件中,法院虽判决微软构成侵权,赔偿数额却是零。许多案件的权利人退而求其次,仅希望在案件中获得经济上持平(即能赔偿其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等实际开支即可),但也常常难以实现。
而除了民事诉讼外,权利人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获得赔偿。比如行政查处,行政机关无权确定赔偿额;刑事途径,不仅立案难,公安机关也不负责赔偿之事。
仅需考虑上述因素,就能发现,让数量庞大的单个权利人去维权,如果单个权利人单独去维权,就会费力而无收益;如果集体维权,不仅组织起来有困难,并且在民事诉讼程序上并无此类集体诉讼的制度安排,即使组织起来也需要单个案件地进行处理,难度更大。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如果从经济账的角度,为获得海量信息而去冒险,似乎风险也没那么大,从而导致侵权行为频发。
理性认识跨国企业策略
实践中的一些具体判例造成误导。在互联网应用领域,由于种种原因形成了“刑不上大企业”的怪现象。也就是说,只要企业有足够的用户、足够的规模和影响力,法院就会忌惮各方面的影响,因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而倒闭的都是中小企业。
另外,在认识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策略方面,国内企业还需进一步加深认识,了解真实情况。其实,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策略的制定和发展有其自身的内在规律,当其努力宣扬知识产权保护的时候,无需将其神化,而当有的跨国公司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甚至败诉的时候,也无需将其妖魔化。知识产权问题本不具备道德标签的作用,不是判断好与坏的标准。比如,当认为跨国公司是知识产权践踏者的时候,其可能觉得只是在某种制度和环境下所选择的正常经营方式而已。因此,如果认识不到位,与跨国公司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抗衡时自然难以制定适当的策略。
善用知识产权参与全球竞争
经济的全球化和中国的市场化趋势不可逆转。在这样的趋势下,全球市场趋于统一,中国的经营者和跨国公司将逐渐从以中、外来区分转化为以某个市场领域的竞争者来区分,相同的市场竞争将进一步拉近彼此的距离,加深彼此的了解。中国企业要在中国这样的市场,甚至全球市场的竞争中,与来自全球的其他竞争者对抗,并获得优势,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首先,在经营策略上妥善处理市场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在这方面,跨国公司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很好地权衡占领市场与运营知识产权在企业经营战略中的关系。中国企业需要从战略角度认识这个问题,将知识产权与自身经营更加密切、有机地结合起来。
其次,要珍视自己来之不易的知识产权成果。在与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纠纷中,很多中国权利人的权利都来自于汉字字库、输入法这样本土传统强项领域,但这些领域过窄,且容易被替代,因此,在其他广泛领域,但凡能获得知识产权,则需象金子般珍视,否则在这样的竞争环境中就没有参与的筹码了。知识产权往往决定未来的而非当前的竞争力,今天对知识产权的不珍惜会损害未来的竞争力。
再次,要充分利用熟悉本地环境的优势,并努力熟悉外部环境。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参与本地竞争,从某种程度上决定了知识产权的本地效能。无论是通过商务的、法律的方式,利用知识产权进行竞争时,本土企业对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市场领域、商业文化、司法文化、政治政策环境等方面相对熟悉,要充分利用这些优势制定适合自己的策略。而对于不熟悉的海外市场,则需要做仔细的了解。
另外,要积极参与各种国内国外规则的制定。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就是一套游戏规则,参与越多,就越熟悉该规则,甚至可能影响该规则。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修订过程中,跨国公司就通过企业自身、商会协会、使领馆等途径积极参与其中。相比之下,国内企业参与国内立法的积极性普遍不高,遑论参与他国立法了。这就会导致中国企业不熟悉规则,不能影响规则,只能被动地适应规则。这显然对企业的知识产权经营是极为不利的。
总而言之,无论是知识产权宏观策略的“道”还是个案处理中的“术”,中国企业和跨国公司都逐渐成为同一个竞争生态环境中既互相竞争又互相依存的共同体,知识产权让大家进一步看到对方的真实状况,加深彼此的了解。从这个角度看,这也就实现了知识产权的价值:一起去分享彼此的智慧。(杨安进 作者系维诗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
(编辑:秦韵)